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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选举

台湾的选举起始于日治时代,当前的选举制度与架构则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其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17条载明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此外,该法并在国民大会、立法、监察、地方制度、省县及选举等相关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1991年4月起,台湾历经7次修宪,修宪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成为台湾选举的另一法理基础。此外,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直接民选的总统与国会与公投是中华民国台湾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

台湾选举历史远从1935年(昭和十年)日治时期举行的州、市、街、庄议员选举开始,当时官派及民派议员各一半的两次协议员选举。在二十世纪初之前,欧美日各国的选举皆非普选,三一法依据当时国际上的民主选举惯例,选举人设有性别与财产的限制,此条件对当时的台湾略为严苛(年满25岁男性,年纳税额五元以上,400万台湾民众里面,合乎资格公民者仅为28000人)但仍为台湾首次选举。

日治时期的台湾选举共于1935年与1939年举行两次(参见1935年台湾地方选举),之后因为二战爆发不再举行。1945年,台湾进入中华民国时代,隔年,台湾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举行各乡镇市市民代表普选。而约有240万宣誓公民参与选举。之后该市民代表也间接选举选出各县县参议员,而县参议员则选出名额为30名的台湾参议员(参选人高达1180人)。

台湾冻结部分宪法,而适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总统选举首次于1996年举行,这次选举不但让中华民国与台湾的政府拥有更强的合法性,也让台湾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

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因为正副总统一起选举,因此正式名称为“总统副总统选举”。其适用制度法源除了宪法之外,最主要就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民国84年8月9日制定,民国97年1月16日修正。该法的重点于:

一、总统选举机关:总统、副总统选举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省(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二、选举人(拥有投票权):包括在国内及现在国外之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均得为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人,但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行使选举权,需返国为之。

三、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资格: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第20条)

四、候选人除了以上的通则外,为了避免候选人过多,影响选情。该法还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要有主要政党推荐。而主要政党定义为:最近任何一次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取其一),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以上。二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各该政党推荐候选人之得票数,以推荐政党数除其推荐候选人得票数计算之。

五、除此,为了救济无主要政党推荐的总统候选人仍可选举,该法规定该候选人可由公民连署提出。总统选举的公民连署定义为:连署人数于第二项规定期间内,已达最近一次立法委员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点五者。此连署的连署人必须具名,且须造册。

台湾的选举制度(2006年08月01日)台湾现行各级行政首长(主要指"总统"与县市长)的产生方式采用"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各级"民意代表"(包括区域"立法委员"及县市议员)采用"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采用"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现将以上三种选举制度作一个概述.(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是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1,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这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2,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二)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简称SNTV).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韩国,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日本,韩国分别于1994年,1998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无论是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都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三)政党比例代表制.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或地区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行政区域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所谓“选举制度”主要是指通过选举机制将选票转换成公职的方式,根据投票方式、选区大小(当选名额多寡)以及换算公式等层面又可将选举制度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台现行各级行政首长(主要指“总统”与县市长)的产生方式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各级“民意代表”(包括区域“立法委员”及县市议员)采“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现将以上三种选举制度以及目前台湾各界呼吁改采的“单一选区两票制”作一个概述。

(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二是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二)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简称SNTV)。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南韩、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南韩、日本分别于1998年、1994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就是指不管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并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二是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二)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简称SNTV)。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南韩、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南韩、日本分别于1998年、1994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就是指不管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并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三)政党比例代表制。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全国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四)单一选区两票制。自德国于1949年开始实施兼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政党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单一选区两票制”后,这种选制成为许多国家仿效的对象,台湾各界近年来也一直呼吁废除SNTV制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所谓“单一选区两票制”,即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间的比例由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给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但在席次换算上,又分德式的“联立式两票制”和日式的“分立式两票制”两种,所谓“联立式两票制”,就是在一张选票上,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投政党一票;但在分配席位时,先依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的总席次,扣掉区域当选席次后,剩下的再由政党名单来补足。例如甲党在某邦按政党得票率分得30席,但该党已赢得16个区域席次,则甲党在该邦实际只能分得14个政党名额。所谓“分立式两票制”就是选民真的拿到两张选票,且区域席次与政党席次分开计算,如一党在区域中得到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0席,则总席次为50席。“单一选区两票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制与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主要优点,尤其是“联立式两票制”备受外界称道,而“分立式”却对大党较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国会选举中,自-民党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来民众的强烈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