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位令(1912年08月08日公布)
第一条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
第二条勋位分为六位:1.大勋位;2.勋一位;3.勋二位;4.勋三位;5.勋四位;6.勋五位。
第三条勋位大总统以亲授式授与之。
第四条凡授有勋位者得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带其他之特权。
第五条凡授有勋位者终身保有之但依刑法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凡依优待条件保有亲王以下之世爵者各以受有勋位论。
第七条前条世爵与勋位比例之等级:甲.亲王郡王贝子贝勒亲大勋位;乙.公亲勋一位;丙.侯亲勋二位;丁.伯亲勋三位;戊.子亲勋四位;已.男亲勋五位。
第八条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勋位授与条例(1913年0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凡授与勋位应由铨叙局制办徽章证书依勋位令第三条之规定授与之。
第二条勋位徽章式:银质饰金圆形铸牡丹花叶纹中央圆版饰红色嵌珠辅以四轮饰黄蓝黑白色各嵌珠以办等差;大勋位十二珠,勋一位十珠,勋二位八珠,勋三位六珠,勋四位四珠,勋五位二珠;前项徽章均佩于胸左当列于其他勋章之右。
第三条勋位证书由铨叙局撰文呈请,大总统署名盖印。
第四条勋位亲授式之仪节:国务总理皆同得受勋位之员晋谒大总统行三鞠躬礼铨叙局局长将徽章证书呈递大总统授与该员承受后行三鞠躬礼礼毕退出;凡军职人员由陆海军总长皆同晋谒。
第五条得受勋位之员在外省时由大总统派遣专员将勋位证书徽章向得受勋位之员代授之。
第六条凡得受勋位之员于承受徽章证书后应开具履历送铨叙局注册。
第七条曾受勋位之员叙进勋位应将原有徽章缴还铨叙局但证书无用缴还。
第八条如有依刑法受褫夺或停用公权之宣告者应将勋位徽章缴还铨叙局但停止公权期满后仍得向铨叙局呈请颁给佩带。
第九条得受勋位之员身故后其勋位徽章当由其子孙或亲族缴还铨叙局。
授勋全名单(按年份排列)
1912年10月09日
袁世凯、孙文、黎元洪特授以大勋位
唐绍仪、伍廷芳、黄兴、程德全、段祺瑞、冯国璋特授以勋一位
孙武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0月16日
吴俊升特授以勋五位
1912年11月20日
徐绍桢陈其美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1月25日,
刘公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2月28日
蒋翊武特授以勋二位
邓玉麟特授以勋三位
1912年12月30日
张謇、汪兆铭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1月23日
蔡济民特授以勋二位
唐牺之、蔡汉卿、季雨霖、吴兆麟、杜锡钧、王安澜特授以勋三位
王文锦、徐达明、吴醒汉、李作栋特授以勋四位
杨玉如、刘英、熊炳坤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2月12日,
梁士诒、胡惟德、姜桂题、段芝贵特授以勋二位
谭学衡、熙彦、王占元、曹锟、陈光远、李纯、倪嗣冲特授以勋三位
蔡廷干、刘承恩、靳云鹏、赵倜、卢永祥、周符麟特授以勋四位
徐树铮、吴光新、蒋廷梓、王金镜、李厚基、何丰林、马继增、施从滨、张锡元、程克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3月10日
王隆中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3月17日
顾忠深、洪承点特授以勋三位
1913年04月01日
吕公望授以勋三位
叶颂清、顾乃斌特授以勋五位
1913牛04月02日
王正雅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4月10日
尹昌衡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4月20日,
余钦翼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5月06日
章炳麟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7月03日
孟效曾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09日
葛应龙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12日
米振标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15日
张作霖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18日
张勋特授以勋二位
1913年07月21日
张文生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27日
方玉普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7月31日
马继增特授以勋四位
鲍贵卿、张敬尧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8月03日
孟恩远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8月04日
李鼎新、郑汝成特授以勋三位
臧致平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08月06日,
苏慎初特授以勋三位
1913年08月08日
马联甲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8月31日
殷恭先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01日
陈廷训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03日
张勋晋授勋一位
刘冠雄特授以勋二位
雷震春特授以勋三位
施从滨晋授勋三位
1913年09月08日
张文生晋授勋三位
殷恭先晋授勋四位
白宝山、陈德修、方更生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10日
王怀庆、李钦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11日
李际春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14日
杨善德特授以勋三位
何丰林特授以勋四位
吴长植、刘起垣、潘鸿钧、张克瑶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19日
徐宝珍授以勋五位
1913年09月22日
覃师范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0月02日,
夏炎甲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0月10日
世续、徐世昌、赵秉钧特授以勋一位
朱瑞、蔡锷、胡景伊、唐继尧、阎锡山、张凤翙、张锡銮、倪嗣冲、张镇芳、周自齐、陈宦特授以勋二位
汤芗铭晋授勋二位
蒋尊簋、孙毓筠、庄蕴宽特授以勋三位
张绍曾、陆建章特授以勋四位
屈映光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0月15日
张殿如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0月16日
黄士龙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0月20日,
杨增新特授以勋三位
1913年10月27日
张载阳、徐乐尧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0月29日
蒋雁行、马毓宝特授以勋四位
1913年10月31日
周骏特授以勋四位
张毅、刘存厚、彭光烈、孙兆鸾、陈廷杰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1月07日
米振标晋授勋三位
张殿如晋授勋四位
1913年11月10日
陈镇藩、孙发绪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1月14日
常德盛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1月23日
蒋作宾、史久光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1月29日
吴俊升晋授勋三位
1913年11月30日
王汝贤、康永胜、尹凤山、赵清衢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2月20日
申保亨、张建功特授以勋五位
1913年12月23日赵尔巽特授以勋二位
1914年01月01日
阮忠枢特授以勋三位
唐在礼、蓝天蔚特授以勋四位
蒋作宾晋授勋四位
梁士讦、李燮和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1月10日
梅馨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1月17日,
向瑞琮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1月30日
陈文运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2月08日
谢汝翼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4月25日
萧良臣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6月27日
李绍臣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8月09日
刘镇华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8月20日
宝德全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09月04日
韩麟春特授以勋五位
1914年10月08日
王揖唐、杨度特授以勋四位
1914年10月21日
张作霖晋授勋四位
1914年11月15日
王纯良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1月02日张弧特授以勋四位
傅良佐、陆锦、章遹骏、袁乃宽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1月13日
马存发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1月31日
田作霖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2月07日
田中玉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2月09日
赵倜晋授勋二位
1915年02月11日
周金城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2月22日
朱泮藻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2月23日
龙觐光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06月25日
徐尚武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10月05日
陆征祥特授以勋三位
曹汝霖特授以勋四位
1915年10月09日
施愚、顾螯、江朝宗、崑源、马龙标特授以勋四位
张士钰、吴炳湘、王廷桢、李进才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10月13日
荫昌特授以勋三位
1915年10月18日
田文烈特授以勋三位
1915年10月31日
李耀汉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11月10日
日本天皇特授以大勋位
1915年11月25日
白宝山特授以勋四位
1915年12月04日
胡令宣特授以勋五位
1915年12月11日
萧良臣特授以勋四位
1915年12月15日
杨善德晋授勋二位
1915年12月23日
徐国樑、崔振魁、王桂林、邓瑶光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1月08日
张.树田、卓特巴扎普、谭庆林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1月17日
殷贵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1月23日
刘友才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2月15日
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特授以大勋位
1916年02月24日
周骏特授以勋三位
戴桢、刘虎臣、阎相文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2月25日
杨增新晋授勋二位
1916年02月27日,
张鹏舞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3月07日
李文富特授以勋四位
1916年03月09日
张敬尧晋授三位
1916年03月11日
杨起元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3月13日
刘湘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3月21日
齐燮元特授以勋四位
1916年03月27日
黄鵠举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4月04日
刘一清、杜文泳、张庆云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4月08日
周文炳特授以勋四位
卢金山、李福林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4月15日
王陵基、吴恒瓒、宫邦铎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4月17日
张中和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4月18日
马福祥特授以勋四位
1916年04月23日,
黄国樑、赵戴文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4月24日
管云臣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4月29日
熊祥生、吴新田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5月03日,
田树勋、王承斌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5月05日
萧良臣特授以勋三位
1916年05月10日
陆宗與特授以勋四位
1916年05月12日
马鸿宾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5月14日
马廉溥、姜占元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5月24日
靳云鹏特授以勋二位
王学彦、马良特授以勋五位
1916年05月30日
张作霖特授以勋三位
冯德麟特授以勋四位
1916年07月06日
李烈钧特授以勋二位
1916年10月09日
孙文特授以大勋位
蔡锷、唐继尧、陆荣廷、梁启超、黄兴、岑春煊特授以勋一位
荫昌、曹锟、刘显世、王占元、吕公望、柏文蔚、吴俊陞、张敬尧、胡汉民特授以勋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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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勋章制度的建立,似乎年代并不久远。如果回忆一下有关近代中国历史的影视剧,或许剧中西方各国使节身上佩带的勋章还依稀能给人留下些许记忆。而对于一般人来讲,勋章也应该算是能够令人感到颇为神秘而又顿生敬意的“物件”。实际上,勋章的作用确实是这样的,它是由国家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一种荣誉性的标志。但这个“荣誉性的标志”进入中国,为中国人普遍接受与认同却是1840年(道光二十年)以后的事。这个时候,清臣民所渴望的、与勋章有着相近意义的则是御赐的黄袍马褂和顶戴花翎。
鸦片战争以后,尽管当时的清政府不十分情愿,但事实上,天朝大国的神话已被逐步打破,中国与国际间的交往日趋频繁,这一趋势首当其冲地就表现在外交方面。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日(1861年3月1日),清政府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负责对外交涉事宜”。不久又设立同文馆,培养外语翻译人才。同治七年二月初三日(1868年2月25日),清政府派出第一个外交使团,出访欧美11国。光绪二年十二月初八日(1877年1月21日),清政府第一个驻外(驻英)使馆建立。
在日趋频繁的中外交往中,中国与国际间的一些礼仪的差异突出出来,诸如国书、致礼方式、国歌、国旗等,勋章的颁赠也是其中之一。在这种形势下,也是为能够全方位地与国际“接轨”,以恭亲王奕欣为首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首先拟订了《宝星章程》,把建立勋章制度问题提上了日程。这里的宝星,即是勋章的早期称谓。“宝星”勋章外形为星状,图案仿照清朝国旗,以龙为标志,共设5等11级。章程中对宝星的颁赠对象有明确规定:“头等第一专赠各国之君;头等第二给各国世子亲王、宗亲国戚等;头等第三给各国世爵大臣、总理各部务大臣、头等公使;二等第一给各国二等公使等;二等第二给各国三等公使、署理公使、总税务司等;二等第三给各国头等参赞、武职大员、总领事官、总教习等;三等第一给各国二、三等参赞、领事官、正使随员、水师头等管驾官、陆路副将、教习等;三等第二给各国副领事官、水师二等管驾官、陆路参将等;三等第三给各国翻译官、游击、都司等;四等给各国兵弁等;五等给各国工商人等。”对于佩挂宝星所用绶带,也作了具体规定:“头等应用赤金地,法蓝双龙。第一嵌珍珠金龙,金红色带;第二嵌红宝石,第三嵌光面珍珠,俱银龙,大红色带。二等应用赤金地,银双龙,中嵌起花珊瑚黄龙,紫色带;三等应用法蓝地,金双龙,中嵌蓝宝石红龙,蓝色带;四等应用法蓝地,银双龙,中嵌青金绿龙,酱色带;五等应用银地,法蓝龙,中嵌砗磲蓝龙,月白带。”最后对宝星、绶带的尺寸、大小也作了规定。
光绪七年十二月十九日(1882年2月7日),《宝星章程》得到批准。从上述的条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次制定勋章制度,主要从与国际礼仪接轨角度考虑,有利于开展外交活动与联络中外政府及高级官员的感情,因此,从制定宝星制度的开始,它就带有浓厚的外交色彩。《宝星章程》获得批准不久,恭亲王奕欣便奏请颁赠宝星,“英、德、法各国使臣等,均经先后奏明,照章给予”,首先赠与驻在中国的外国使臣。
此后20余年时间里,宝星勋章随着清政府外交活动而广为颁赠,它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一点,在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二日(1909年4月2日)训练禁卫军大臣载涛的奏折中说得最直接:“中国出洋各员,游历所经,其国君每以赠遗,藉联睦谊,往往收佩多种而灿然胸际,独无本国勋章……外务部(即前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制之宝星,昔仅用以奖励外宾,近虽颁赏外务部堂官及出洋各使,其非办理外交人员,尚未能获此美观……”此说实际上表明宝星勋章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普遍满足国内外各级官员的需要,同时也反映出西方思想对清朝官员的影响及清朝官员崇尚虚荣的心态。很快,载涛等人就重拟了一份《勋章章程》,奏请实施。
应该说,这次拟定的《勋章章程》较之《宝星章程》更为全面具体,可以说摆脱了囿于外交使用的羁绊,从实际意义上讲,则更接近于国际礼仪,符合国际惯例。《勋章章程》中决定在内阁专设一勋章局,负责颁赠勋章事宜。勋章颁赠范围则无论官民,“各种勋章由特旨赏给及奏奉特准者”,“凡京外各衙门奏请赏给中外臣民勋章”,只要是皇帝的特旨和各衙门奏请都可以颁赠,也不仅仅限于外交人员、军事人员,颁赠对象“自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员之著有勋劳者”,“绅民之著有勋劳者”,“农工商业人等于事业、学问上著有劳绩,国家、社会受其利益者”,只要是有一定的功勋,不论是什么人,就有获得勋章奖励的机会。这次制定的勋章共分为11等19级,分为大宝章、黄龙章、赤龙章、青龙章、黑龙章5种勋章。其中,“大宝章,皇帝佩带;黄龙章,皇族之爵位最崇、勋劳卓著者佩带之;赤龙章,以赐皇族之有勋劳者。”青龙章、黑龙章各分8等,黑龙章次于青龙章。至于绶带,则更趋于简洁使用。如规定:“大宝章大绶,色明黄;黄龙章大绶,色金黄红缘;赤龙章大绶,色金黄白缘……”而对于佩带勋章的方法也有了具体规定,如“带绶自右肩斜至左肋下”。此勋章也采用星状,以团龙为主图,但较之宝星勋章图案精美,颜色亮丽而不失稳重。
然而,清末政局动荡,清政府内忧外困,疲于奔命,勋章制度再怎样可以“激励官民”,清政府也无暇顾及了。因此,载涛等人拟订的《勋章章程》一拖再拖,过了两年才予批准,而此时坐镇皇宫的清朝统治者耳边已经隐隐传来革命军的炮声了。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清朝覆灭,勋章一事自无暇再提了。但是,无论宝星也好,还是勋章也罢,它们都经过了政府的批准,而且宝星勋章在外交活动中广为颁赠。尽管其有缺漏之处,但终究表明了勋章制度的建立,它应该是中国近代勋章制度之先河。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不久,民国临时政府陆军部也制定了《勋章章程》,希望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备的勋章制度,以鼓励、激励各级军事人员。这一点在陆军部的申文中说得明白:“窃查论功行赏,各国定有专条。凡有功将士,酌量赏以各等勋章,所以示奖励也。兹共和告成,民国统一,亟应仿照各国酬庸之例,厘定赏勋办法,特制各等勋章,以备给与有功民国各将士,藉资鼓励。”1912年3月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先生批复:“该部所拟《勋章章程》及形式,尚属妥善,应准颁行。”《勋章章程》得到了批准。
此次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勋章,共分3种:九鼎勋章、虎罴勋章、醒狮勋章。每种勋章各分9等。由于民国初建,战事未停,所以此次勋章颁赠对象主要是陆军人员,以图激励。3种勋章中,只有醒狮勋章“均可赏与国家办事人员”。值得一提的是,3种勋章设计精巧,内涵颇丰:“九鼎勋章中刻黄帝像,列五兵于其身旁,外围以九鼎,其取义即黄帝作五兵挥斥百族定九鼎,以显扬战功是也;虎罴勋章中刻虎、罴两兽,外围以花纹,其取义即前有士师则载虎罴,以表扬佩此之军人有如虎如罴之势也;醒狮勋章中刻一狮,外围花纹上刻一古钟,其取义即自由钟声惊醒全国同胞也。”《勋章章程》对于佩带勋章的方法、颁发对象规定则更具体,例如对受勋人员条例即达15款之多。1913年3月15日,远航海外归国的“海圻”号巡洋舰全体官兵受到嘉奖,其中司令程璧光、管带汤廷光便分别被授予了勋章。
此次勋章制度的建立,对激励革命军将士英勇作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为其后的北洋政府、南京民国政府制定更为完备的勋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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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部拟定勋章章程申及临时大总统批(1912年2-3月)
(1)陆军部申(2月26日)
为申请事:窃查论功行赏,各国定有专条。凡有功将士,酌量赏以各等勋章,所以示奖励也。兹共和告成,民国统一,亟应依照各国酬庸之例,厘定赏勋办法,特制各行勋章,以备给与有功民国各将士,藉资鼓励。谨将拟定赏勋章程,缮列清摺,并绘就勋章图样,一并呈请钧鉴,伏乞核准施行。须对申者。右申。申送清摺一扣,各种勋章图式一本。
大总统
中华民国元年二月二十六日
谨将拟定勋章章程缮折申请宣布施行。
(甲)勋章之种类
一、第一种,给与民国陆海军人之有特别战功者,日,九鼎勋章。
二、第二种,给与民国陆海军人之有寻常战功者,日:虎罴勋章。
三、第三种,给与民国一般为国尽瘁功劳卓著人员者,日:醒师勋章。
(乙)各种勋章之用法
(一)九鼎勋章
(子)九鼎勋章分九等,即自头等以迄九等。
(丑)得有九鼎章者,每年按照等级由国家给与年金,以至该本人死亡之日为止。
(寅)九鼎勋章,头等年金千元,二等年金八百元,三等年金六百元,四等年金五百元,五等年金四百元,六等年金三百元,七等年金二百元,八等年金百元,九等年金五十元。
(卯)头、二等九鼎勋章给与陆、海军上等军官。自三等至六等九鼎章,皆可给与陆海军上、中、次等军官。自六等到九等勋章,皆可给与陆、海军士兵。
(辰)给与九鼎勋章时,附给证明书,书内详载受给与者之特别战功,以后给领年金,均以此证明书为据。
(二)虎罴勋章
(子)虎罴勋章分九等,即自头等以迄九等。
(丑)得有虎罴勋章者,仅於战争结局后,给与勋金一次,其数即头等千五百元,二等千二百元,三等千元,四等八百元,五等六百元,六等三百元,七等年金二百元,八等二百元,九等百元。
(寅)自头等到六等虎罴员勋章,皆可给与陆、海军上、中、次等军官,自六等到九等虎罴勋章,皆可给与陆、海军士兵。
(三)醒狮勋章
(子)醍狮勋章分九等,即自头等以迄九等。
(丑)醍狮勋章如系褒赏名誉者,无赏金。其他均有赏金,其赏金数目,临时酌定,多寡不拘。
(寅)各等醍狮勋章,均可赏与为国家办事人员,及陆、海军官佐、士兵,但以民国人为限。
(四)凡既得各种勋章之人,其后更立战功,或另有功劳可换给同一种较高等之勋章,或加赏他种勋章。
(丙)勋章之形状及取义
一、九鼎勋章中刻黄帝象,列五兵於其身旁,外围以九鼎。其取义黄帝作五兵挥斥百族定九鼎以显扬战功是也。
二、虎罴勋章中刻虎罴两兽,外围以花纹。其取义即前有士师,则载虎罴以表扬佩此之军人,有如虎如罴这势也。
三、醒狮勋章中刻一狮,外围花纹上刻一古钟。基取义即自由钟声,惊醒全国同胞是也。
(丁)勋章之区别
各种勋章之头、二等者,佩於上衣左胸部下方,另由左肩至右胁下,悬大绶一条。头等大绶金色,二等大绶银色。三等者,悬於上衣正中第一扣上,其绶红色上有白花一朵。四等至九等者,均悬於上衣左胸部上方,四等绶红色,五等绿色,六等黄色,七等白色,八等蓝色,九等紫色。
(戊)勋章给与规则
一、凡在战场有下列特别战功者,给与第一种勋章:
(子)夺获敌人标旗大炮,或捕获敌军军官者。
(丑)身虽受伤,尚为疾从事战斗者。
(寅)在战场中勇敢率先,堪为他人表率者。
(卯)在战斗间,其动作及处置善良,与全军或全体有关系者。
(辰)於最恩格斯缺乏悲惨之时,尚能泰然从事战斗足振起他人志气者。
(巳)冒险前进,侦探得敌人军情虚实或位置者。
(午)能冒险从事达任务中最重要之目的者。
(未)运筹得法,指挥调度适宜,致获全功者。
(申)决死进行,达目的后尚生还者。
(戍)右列各条之外,其事实功绩卓著,迥异寻常者。
二、凡在战场有下列寻常战功者,给与第二或第种勋章。
(子)力疾从事战斗者。
(丑)夺获敌军重要军械及捕获敌军目兵者。
(寅)战斗勇敢率先者。
(卯)冒险从事,虽未达目的,确经履行其任务者。
(辰)在战斗间,其动作处置极善良者。
(巳)指挥调度得法者。
(午)出征人员於同僚之中任事最为得力者。
(未)于右列条件之外,其事实功绩显著确实者。
(2)临时大总统批(3月1日)
临时大总统孙批
一件。陆军部呈报勋章式样及章程请核准施行由。
据呈已悉。勋章所以酬庸劝士,亟应制定颁行,以励有功,该部所拟勋章章程及形式,尚属妥善,应准颁行。此批。
孙文
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一日